公司形式的变更—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69)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6
公司形式的变更—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有限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2013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B.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C.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当然由麻某担任

D.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可继续使用“华-昌”字号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形式的变更。

选项A错误。《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可知,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选项B错误。《公司法》第80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据此可知,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

选项C错误。《公司法》第109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选项D正确。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可以继续使用原有限公司“华-昌”的字号,对此《公司法》并没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提示】原司法部答案为BD,但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的规定,本题现在答案为D.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服务热线: 400-966-1823 | 邮箱:service@lawdun.com
湖北钉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9-2025    鄂ICP备20012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