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2-96)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7
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法院审理刘某强制医疗一案,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

B.鉴于刘某自愿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只通知了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法院认为刘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对刘某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

D.本案受害人不服法院对刘某强制医疗裁定,可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

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B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选项C.D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可知,强制医疗应用“决定”而非用“裁定”。被害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而非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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