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1-37)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7
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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