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资类的犯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13)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7
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虚报注册资本

B.虚假出资罪

C.抽逃出资罪

D.无罪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关于公司出资类的犯罪

选项A.B错误。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既可以是股东自有的,也可以是借用的,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或虚假出资罪。

选项C错误。在A公司成立后,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此时,出借50万元的主体是A公司,而不是甲个人。这意味着,在A公司将50万元借给乙的B公司后,A公司仍然拥有该50万元的所有权,只将使用权暂时转移给乙的B公司,因此甲也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服务热线: 400-966-1823 | 邮箱:service@lawdun.com
湖北钉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9-2025    鄂ICP备20012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