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44)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8
齐-远、张-红是夫妻,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住房分割等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齐-远不同意离婚提出上诉。二审中,张-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诉讼期间齐-远继承其父的遗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一审漏判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B.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可合并调解,也可一并发回重审

D.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经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据此可知,对于住房分割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但不能一并裁判。

选项B.C错误。《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据此可知,对于遗产分割请求,二审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而非发回重审),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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