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合同—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3-59)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9
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B.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C.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D.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AB说法错误。本案例中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而月租金为1万元,可以履行100个月的租赁合同,因此认为约定租期为100个月,从中可以看出这是定期租赁合同,而不是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小刘和何某就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指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期限,是指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本题中,该租赁合同约定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贷款作为合同终止的事实,而刘某的出现并还清贷款是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应当视为附条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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