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质—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3-7)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9
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10万元

B.9万元

C.8万元

D.7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中,甲对于乙享有10万的债权,同时乙对甲也享有2万元的债权并且已经到期,而且两者都是普通的金钱债务,因此,乙可以向甲主张抵销。甲将债权出质于丙,应当参照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债权人的抗辩。《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乙可以向质权人丙主张2万元的抵销权,如果乙主张,则丙主张的质权最大数额就是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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