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3-38)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9
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

B.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C.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

D.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等。另外,专家辅助人不属于上述主体的范畴。因此,袁某无须回避,法院不应批准被告的回避申请。

选项B正确。《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据此可知,袁某在法庭上的陈述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定证据种类。

选项C正确。《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据此可知,被告可以对袁某进行询问。

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据此可知,袁某出庭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提示】本题司法部当年公布的答案是C,根据新修订的《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选项B的说法也正确,因此,本题现在的正确答案是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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