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98)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9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

A.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B.若异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对该房屋的执行

C.若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D.应当告知宁-虹直接另案起诉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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