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7)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9
郭某涉嫌报复陷害申诉人蒋某,侦查机关因郭某可能毁灭证据将其拘留。在拘留期限即将届满时,因逮捕郭某的证据尚不充足,侦查机关责令其交纳2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取保候审由本案侦查机关执行

B.如郭某表示无力全额交纳保证金,可降低保证金数额,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

C.可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蒋某居住的小区

D.应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变更住址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据此,本案可能是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选项D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据此可知,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变动住址,但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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