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13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本是本归国家所有的,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部门管理国有金融资本,那么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有什么?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等。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三)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定期向委托的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六)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哪些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评估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拍卖、转让。

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

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盾进行咨询,律盾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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