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规定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30
在股票市场上,为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尤其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国有关法规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作了如下一些规定:任何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分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

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按照在收购要约发出前12个月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与在收购要约发出前30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持有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不得再行购买该种股票。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声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产生误导。收购要约有效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全部条件适用于同种股票的所有持有人。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0%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75%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收购要约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同售其股票。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他传播形式。收购要约人在要约期内及要约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不得以要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购买该种股票。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的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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