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0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意见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等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购销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

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涉及到合同的履行的问题,如何理解合同履行地是整个审判的关键。立案阶段在对合同纠纷的审查立案过程中,履行地是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权的重要标准之一。但是合同在一般情况下都双务的,即当事人的义务是对应的。而履行地是确定合同纠纷权管辖权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合同在一般情况下都双务的,即当事人的义务是对应的。而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业务地点。如此,在合同中就有两个义务以及两个履行地点。而履行地点的单一化才是确定合同管辖的前提,或者说,在有两个履行地情况下,必须选择其一为确定管辖权的履行地点。否则就无法确定管辖权,导致当事人在不同的履行地点任意起诉或以不同的履行地任意抗辩,给诉权的行使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混乱。那么如何确定履行地,有的学者提出了以合同特征义务的履行地为履行地。即,“无论是那种双务合同,总有一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给付金钱的义务为合同特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履行非金钱义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服务热线: 400-966-1823 | 邮箱:service@lawdun.com
湖北钉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9-2025    鄂ICP备20012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