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权担保的五种形式的规定是如何的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12-02
债权担保是一个比较常用到的法律知识,我们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关于债权债务的问题,对于债权债务的关系中,会存在三种法律人,一种是债权人,一种是债务人,一种就是债权担保人,对于债权担保的方式法律直接进行了规定,接下来跟着律盾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民法典债权担保的五种形式的规定是如何的

  常见的债权担保形式一般有以下五种:

  第一、质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汇票支票本票等。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权利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汇票支票本票等。

  第二、抵押。

  第三、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四、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留置。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债权担保的五种形式的规定是如何的的法律知识,担保方应该是自愿的。保证人应与销售方签定书面保证合同,并写明保证的内容、方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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