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10-11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是最容易被忽略的,而离婚的农民如果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对其生活将造成巨大影响。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呢?下面就由律盾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有效日期截止于2020.12.31)

是的。

1、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就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即为用益物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在夫妻离婚时,这一用益物权是可分的,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精神,夫妻双方对承包土地除无处分权外,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实际上夫妻双方对承包土地是一种准共有(无所有权的共有),所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法院依当事人请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因离婚导致共有关系终止而对准共有土地的一种分割,从承包方内部关系上看是变准共有为“各自所有”。

二、离婚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注意什么

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即使是以夫或妻一方名义签订合同,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是属于夫妻共同的。

2、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果夫或妻一方不知道或者因其他原因没有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分割夫妻财产的诉讼。

3、对于离婚案件中,夫或妻一方存在过错,是否可以根据婚姻法规定,对其少分割。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在夫妻离婚时,这一用益物权是可分的,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律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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