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财产怎么鉴别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06
我们在结婚之后,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大家也知道一旦结婚之后,从登记之后开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我们怎么来进行鉴别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夫妻个人财产怎么鉴别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孳息和自然增值为个人财产。

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否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通过本文的内容介绍,大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这也是生活中比较实际的问题。在个人财产的鉴别上可以通过本文的方式进行,这样双方就能清楚的了解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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