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土地补助款是个人财产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0
在婚姻存在期间一方得到了一笔土地补助款,后来夫妻的感情有变化要离婚的时候,其中一方希望对方能够分一半的土地补助款给自己,但对方坚持称这笔土地补助款应该是个人财产不允许分配。听听律盾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离婚土地补助款是个人财产吗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土地补偿款具有特殊性,如果按照《婚姻法》来说,在婚前就所得的补偿款,就属于个人所有;而在婚后所得的个人土地补偿款就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这里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了: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土地是在结婚之前就拥有,本质土地是属于个人所有,自然土地补助款就属于个人的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没有权利进行分配。其中一方对于离婚土地补助款的分配觉得不合理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进行解决,请您都来律盾询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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