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有什么区别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1
当今由于各种原因,离婚案件越来越多。我们都期待有一段美好的婚姻,相信大多数人离婚是逼不得已的选择。接下来律盾在本文中为大家带来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有什么区别的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一起探讨。

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1、首先,两者构成要件不同。

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其实质是一方因过错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利,因而它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离婚损害赔偿,并非由于引起离婚的原因构成侵权行为,而离婚本身即是损害赔偿发生的原因之一,这种损害赔偿应当具备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其次,法律适用不同。因夫妻侵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而为请求,属于财产法上的规定;而因离婚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虽未满足侵权行为的要件,亦得请求赔偿,乃属婚姻法上的特殊规定。

2、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并非相互排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因为离婚本身即是离婚损害赔偿发生的原因之一,虽具该条所规定的事由而不起诉离婚,并未完全符合离婚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因而其请求权基础不当,法院理应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当事人不依据婚姻法第46条,而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为夫妻各具有独立的人格,为个别的权利主体,一方因过错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事立法并不否认夫妻间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其实婚姻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我们不能当成儿戏,要谨慎对待离婚这件事。以上就是律盾小编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为你解答疑惑。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律盾也提供在线律师为您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更为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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