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谁出具发票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06
银行在我国国民经济运行中扮演着多样的角色,银行的功能,不仅仅是我们日常所熟悉的吸纳存款和发放贷款,更凭借其信用担保的地位,为企业首付款而开展着多种多样的功能业务,那么,委托收款谁出具发票?律盾小编为您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委托收款谁出具发票

建议收谁的款,开谁的发票。由于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同城和异地都可使用,既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更多相关法律知识,律盾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1、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的,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用制工业企业。

2、结算款项必须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和赊销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三)办理托收承付的前提条件

1、收付双方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没有发运证件,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累计三次以上收不回货款或拒付货款的应暂停办理托收承付业务。

(四)托收承付凭证的格式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当事人签发托收承付凭证时,必须记载以下内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及账号;收款人的名称及账号;收、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五)托收承付的托收与承付

1、托收

托收是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行为。收款人开户银行在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进行审查包括:

A、托收款项是否符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金额起点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B、有无商品已发运的证件;

C、托收凭证是否填写齐全,符合填写要求;

D、托收凭证与所附单证的张数是否相符;

E、托收凭证上是否加盖收款人的印章。托收凭证审查时间不得超过次日。

2、承付

承付是指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验单付款付款人的承付期为3日,从付款人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单的次日算起(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未表示拒付的银行认为承付,并于期满次日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内付出。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日,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有明确规定的,依规定而行。在第10日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货物时又未及时通知银行的,银行仍按10天期满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应当注意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抵扣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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