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保全有哪些限制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的持票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申请对票据权利进行保全的,保全票据权利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合法利益,那么票据权利申请保全有怎样的限制?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票据权利保全有哪些限制

依据我国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票据权利保全限制的情形包括申请人需要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因申请票据保全错误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包括哪些

1、挂失止付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票据权利保全限制的情形包括申请人需要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服务热线: 400-882-3252 | 邮箱:service@lawdun.com
湖北钉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9-2024    鄂ICP备20012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