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行为无效是否必然导致票据无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9-19
出票是属于票据行为之一,是以创设票据权利的一种行为。不同的票据出票方式是不一样的,如果出汇票时,由出票人签发,并且汇票上背书,当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无效,是不是必然导致票据无效?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能够为大家解答。

一、出票行为无效是否必然导致票据无效

出票行为无效的,并不是必然导致票据无效。例如出票行为因实质要件欠缺而导致无效的情形,仅是出票本身无效,在票据上进行的附属票据行为仍独立生效承担票据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一)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

(二)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票据无效怎么办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的票据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保护其权益。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据的下落,利害关系人也不明确。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益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出票创建票据权利的行为,出票行为无效,并不一定代表票据就无效。例如出票行为因实质要件欠缺而导致无效的情形,仅是出票本身无效,在票据上进行的附属票据行为仍独立生效承担票据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盾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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