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拿着三年前的批文来征地合法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10-23
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前,征收部门要取得征地的批文。如果未经批准的,不得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而征地有一定期限的,那么征收方拿着三年前的批文来征地是不是合法的?律盾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征收方拿着三年前的批文来征地合法吗

办理农转用志审批手续后,批文的有效期是2年,如果超过2年未实施土地征收的,批文就会失效,所以征收方拿着三年前的批文来征地是不合法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土地征地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1、告知。征地依法报批之前,由市、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征地机构)向拟征地所在的乡(镇)、村,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以书面等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就征地事项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2、调查确认。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勘测调查,调查的结果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产权人确认。

3、告知听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被征地当事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对拟上报的征地方案加以完善。

4、征收方案报批。在认真调查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政府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草签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编制征地方案进行报批。

5、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依法在被征地村组进行公告。

6、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7、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进行公告,并在三个月内,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将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安置方案,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工作。

通过小编的分析可以知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取得征地批文的,征收人要在2年内实施土地征收,如果超过2年未征收的,征地批文失效。所以用3年前批文征地不合法。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盾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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