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维权,我应该如何留取证据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11-05
实践中很多朋友在面临拆迁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尤其是面对强制征收行为,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受害人往往不知道该如何留存、固定证据,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在面对征收维权过程中,该如何留取证据呢?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解答这一问题。

一、征收维权应该如何留取证据

在征收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公权力机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在征收拆迁中,需要搜集和保存的书证和物证主要有三大类:

(1)征收方发布的公告、通知等。

这些材料一般由征收方下发,在当地张贴,而且会在当地的国土资源网上进行公开,被拆迁人可以拍照保留证据。

被拆迁人还要学会从公告、通知里获取有用信息。比如,征收公告中一般会有这样的表述“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对征收决定不服,就可以及时启动维权程序。

(2)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一切相关证件原件,如土地证、宅基地证、房产证、土地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分户评估报告、房屋测量登记表等。

这些白纸黑字的文字证据,直接证明你对土地、房屋享受合法权益。

注意保留好原件,不能轻易将原件交给他人。最好不要放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里,万一遇到强拆,证件就不安全喽。

(3)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等。

在征收过程中,你无法判断征收方强制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在签收任何决定书之后,要保留好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备后期维权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遇到违法行为时怎么处理

在遇到违法行为时,或者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在征收过程中,个人往往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建议各位读者朋友一定要注重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如果各位读者需要征收拆迁相关的法律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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