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材料属于申报工伤必须具备的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2
工伤在劳动关系中经常发生,出现工伤都是要用人单位进行赔偿的。在申请时就需要申报有关的工伤材料,那么,哪些材料属于申报工伤必须具备的?下面由律盾小编为您解答。

哪些材料属于申报工伤必须具备的

(一)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的证明材料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对象资格的凭证。规范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个体工商户未与其职工。为了保护这些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据此,职工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对于医疗诊断证明需要把握两点:

(1)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应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协议医疗机构(例如对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

(2)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的,应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的,应是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或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工伤申报需要的材料是相对比较多的,需要相关的申报工伤的人员带齐材料,才能顺利的进行工伤申报。在工伤申报时是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的,如果你需要了解有关的注意事项,可以咨询律盾的在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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