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7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我国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房屋抵押权终止,抵押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就会自动终止。究竟房屋抵押权终止有什么情形?在什么条件下房屋抵押权会终止?房屋抵押权终止有什么法律效力?请跟随律盾小编阅读下文了解吧。

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具体有五种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房屋抵押权终止,抵押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就会自动终止。

一般说来,因下列原因之一者,房屋抵押权的效力发生终止:

1.房屋抵押期间届满。《担保法》虽对抵押期间未作规定,但《担保法》解释第12条对此作了回应: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不生效力;在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此理解,担保物权不受其担保债权的时效的影响,对其限制的方式为2年的除斥期间,该期间从所担保的债权的时效完成之日起计算。当然,该解释仅规定2年的期间,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是不利的。

2.抵押人清偿主债务,主债权发生消灭。

3.抵押房屋发生灭失,抵押权发生消灭。当抵押人以其他房屋替代时,则产生新的抵押权;当抵押房屋灭失为第三人所致,则抵押权人可取得赔偿代位权

4.房屋抵押权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5.房屋抵押权冈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而发生消灭。《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房屋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不仅限于拍卖一种,也包括通过协商折价或变卖等方式。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屋时,它属于共有的或者出租的,应当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他们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先买权。抵押权人的被担保的债权因处分抵押房屋而获得清偿后,房屋抵押权因实现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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