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抵押给个人了执行局可以执行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8-18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抵押给个人后,抵押权人拥有房屋的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那么房子抵押给个人了执行局可以执行吗?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房子抵押给个人了执行局可以执行

房屋抵押给个人后,如果房屋不是抵押人生活必需的,执行局可以执行房屋,但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二、财产保全解除方法会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时,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1、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在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30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法院据此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

6、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者扣押是有期限的,一般情况下,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期限届满,而人民法院有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房屋抵押给个人后,如果房屋不是抵押人生活必需的,执行局可以执行房屋,但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盾进行咨询,律盾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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