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物权损害赔偿范围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有些人的物权被他人侵犯之后,导致自己有经济上的损失。面对侵犯物权损害,当事人也希望能够争取一定的赔偿,但是具体的赔偿是怎么样还需要根据损害的具体范围等等来进一步的确定跟归纳。听一听律盾小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一、侵犯物权损害赔偿范围

(一)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二)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三)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如《消法》第49条的规定等。

二、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毕竟包括无权占有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对于无权占有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于第242条、第244条也作了特别规定。所以,欲全面、准确地把握《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不可不联系该法第242条、第244条的规定。

物权法》第242条规定的责任构成,如同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在客观要件方面需要具有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在主观要件方面需要无权占有人有恶意。《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责任构成,在客观要件方面与《物权法》第242条的相同,在主观要件方面也不同,有时需要行为人具有过错,有时无需有过错,究竟如何,需要结合个案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或第3款等规定(《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物权法》的其他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所谓《物权法》的其他规定,包括第242条。至于责任的方式,《物权法》第242条与《物权法》第37条相同,即均为侵权损害赔偿。在损害赔偿的范围方面,符合《物权法》第242条规定的,该规定优先于《物权法》第37条而适用;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的(《侵权责任法》生效后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贯彻完全赔偿原则;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及有关特殊侵权的具体规定的(《侵权责任法》生效后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条文及具体的特殊侵权的规定的),为限制赔偿。

第244条不是对第242条的否定,只是对它的补充,即第242条未涉及的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是否应将因其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毁损、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返还给不动产、动产的权利人,第244条作了肯定的回答。换言之,第244条规定的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与第242条规定的相同;规定的善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与第242条规定的不同,即第242条未规定善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而第244条规定了善意占有人应在其获得的(由占有物被毁损、灭失转化而来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以免发生不当得利,并且,无论善意占有人有无过错均应如此。《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在构成要件方面,若个案符合《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首先适用于该规定;若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生效后为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文),则适用该规定;若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及有关特殊侵权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生效后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文及具体的特殊侵权的规定),则适用它们。在赔偿范围方面,需要根据个案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或第3款等规定(《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物权法》的其他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所谓《物权法》的其他规定,包括第244条。

侵犯物权损害带来的赔偿到底是怎么样,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区分的方式跟要求等也会不一样,不是所有物权损害都能得到赔偿。侵犯物权损害赔偿范围跟实际的法律要求是怎么样的,对于具体内容不太了解可以来律盾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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