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哪些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2
利用好海域资源对一个国家的发展是非常有帮助的,而发展海域资源,就需要给予开发人一定的权利,开发人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的,那么需要什么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下面就由律盾小编为您整理以下知识,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惑。

需要哪些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依据我国是的法律的规定,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需要的材料包括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

用益物权是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利用其使用价值的定限物权。这一含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二是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之物的权利;三是用益物权是支配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在用益物权中,“他人之物”不仅指他人享有所有权之物,而且包括他人享有使用权之物。同时,对用益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独立性的判断除采取传统的同一性标准外,还可以采取特定区域和特定期限的认定标准。

在理论上,用益物权可以划分为如下种类:法定用益物权与意定用益物权、登记用益物权与非登记用益物权、单一主体用益物权与共同主体用益物权、个人用益物权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用益物权、土地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与地上建筑物用益物权、有偿用益物权与无偿用益物权、有确定期间的用益物权与无确定期间的用益物权、自由流通型用益物权与限制流通型用益物权、制定法上的用益物权与习惯法上的用益物权、普通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这些分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立法意义。

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以及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其他物权所不可取代的功能,这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完善物权法形式结构的功能、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的功能、保障生存利益能的功能、弥补土地规划不足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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