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2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财产,我国的不动产是比较多的,包括房屋、土地、矿产资源等,那么不动产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不动产的处理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受让人通过善意方式取得不动产的,拥有不动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他也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人的行为能力、代理权的范围、意思表示的瑕疵发生误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人。恶意就是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即根据当时的环境,依交易的一般情况,可以得出让与人无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人应视为恶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价购买物品,如无相反的证据,应认为是恶意。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不动产的处理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受让人通过善意方式取得不动产的,拥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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