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程序,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订立形式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5-14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签订国际货物的买卖合同,在签订这个合同的时候需要经历的程序包括哪些,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律盾小编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程序,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订立形式

询盘,又称询价,是指一方向对方提出关于交易条件的询问。可只询问价格,也可询问其他一项或几项交易条件,直至要求对方发盘,即询问全部交易条件。在实际业务中,多由买方主动发询盘。

发盘,又称发价,在法律上称“要约”,是一方(发盘人)向对方(受盘人)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及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表示。

还盘,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 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一方的发盘经对方还盘以后即失去效力, 除非得到原发盘人同意,受盘人不得在还盘后反悔,再接受原发盘。

接受,在法律上称“承诺”,是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在发盘(包括还盘中的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而愿按此与对方达成交易并订立合同, 是一种肯定的表示。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接受, 交易即告达成,双方就应分别履行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询盘与还盘不是每笔交易磋商不可缺少的环节, 即使受盘人作出还盘,也是对原发盘拒绝的同时又作出一项新发盘。因此, 要达成一笔交易,发盘和接受才是交易磋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两个环节。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依《合同法》、《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可分为自愿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强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自愿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的让与人与受让人按合同法规定的相关原则,在自主、自愿、公正、平等的基础上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自愿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注意必须是在该专利存续期间内,而不是在该专利有效期届满或者该专利被宣布无效的时间,否则,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实质上的合同意义,无法产生合同效力

2、指定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的实施许可合同是在专利权人不履行相关义务,而被《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被专利管理部门指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与被指定的单位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费用。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3、强制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被授权之日起三年内不履行其义务,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许可,与专利权人签订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合同。《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流程还是比较复杂的,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经过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订立形式一定是自愿签订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律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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