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2
合伙企业分为两类,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两者是有很大差别的,无论是从设立条件还是对外责任的承担方面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下面是律盾小编整理的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一些规定,其中包括普通合伙人设立的条件、出资等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的其他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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