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劳务出资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7
随着人口的增长,就业率越来越低,很多人开始选择自己创业。在创业的过程中,有的人有技术但却没有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想着以劳务出资来进行入伙,那么这种情况法律是否允许呢?下面,是由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要点。

合伙企业中劳务出资的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中,是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的。但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该处指的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因为当企业出现风险和亏损时,劳务出资人承担的风险相对很小,所以用于出资的劳务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专属性,劳务与可用于出资的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专属于特定劳动者的人身,因而不可转让也不可继续,并缺乏可强制执行性。

二是特定性,劳务往往是特定劳动者非凡技能和治理能力的表现,是特定人脑力和体力的结合,不能如种类物般大批量生产,也很难找到同样价值的替代品。

三是无形性;与传统的有形财产相比,劳务不是以实物形态出现的,而是表现为一种行为,是智力或体力的付出,因而价值不轻易被确定。

四是价值波动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务的质和量都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随着载体的生命健康状态的变化、知识更新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而处于不断的动态发展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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