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交易禁止义务如何履行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要至少有一位普通合伙人,而普通合伙人一般是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是有交易禁止义务的,那么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交易禁止义务怎样履行?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交易禁止义务如何履行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合伙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1、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2、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认定为合伙人。

3、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硷责任的,是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4、虽然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5、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并以此取得固定收人,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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