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权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有限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之一,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承担债务,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那么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权是怎样的?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权是什么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权是指对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查看会计账簿等财务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基于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到底如何处理呢?即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其理论依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

一方面,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多为合同行为,合伙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合同行为时,主体为合伙企业本身,因此,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进行合同行为,善意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代表合伙企业;对此,合伙企业在管理上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承担责任。而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权是指对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查看会计账簿等财务材料。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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