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受到经济损失后如何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8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1、索赔条件

索赔条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的暂时停工;

(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应按照什麽程序进行?

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除合同文本外常见的索赔证据有哪些种?

(1)投标文件;

(2)会议纪要;

(3)往来信件;

(4)指令或通知;

(5)施工组织设计;

(6)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

(7)工程照片;

(8)气象资料;

(9)各种验收报告;

(10)建筑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原始凭证;

(11)政府主管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调整造价的方法和指数等;

(12)各种可以公开的成本和会计资料;

(13)国家发布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索赔的各类文件,一定要注意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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