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有哪些,抵押权实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0
抵押权在特定的时候能够实现,如果定期不使用这种权利,则会消亡,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那么,抵押权在行使的时候应当注意什么?下面就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物权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抵押权的实现或称抵押权的行使,是指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到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 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实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抵押权实现的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问题要注意: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如果财产抵押后,该财产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以城市房地产、特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权实现的问题

(1)当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如果抵押权人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并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依照担保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的用途。

(3)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必须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有优先受偿权。

3、第三人为抵押人时,其追偿权如何实现的问题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当债务人为抵押人时,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恰好和债权额相抵,则债权消灭;如果多于债权数额,多出的部分归债务人;如果不足以清偿债权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偿。当第三人为抵押权人时,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抵押物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里所说的赔偿金,主要是指因抵押人以外的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时,抵押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给予的赔偿或者取得保险赔偿。

以上就是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否则不能够行使这种权利。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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