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权未实现可否行使抵押权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10-10
进行借贷时,出借人与借款人一般要约定还款的期限,到期后债务人要偿还债务。而在司法实践中,因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产生的债务纠纷非常多,债务逾期未清偿,抵押权人能不能行使抵押权?律盾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到期债权未实现可否行使抵押权(《担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物权,通过拍卖、折现等方式处理抵押物,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房地产抵押消灭的情形

(一)因抵押的房地产灭失且无替代物而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乃物权,作为其标的物之房地产因自然灾害、公用征收等原因而灭失时,房地产抵押权自无法继续存在而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此,当房地产灭失时,如果有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则房地产抵押权及于该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房地产抵押权并不消灭。

(二)因被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抵押权相对于主债权,具有绝对的附从性。房地产抵押权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房地产抵押权也消灭。

被担保债权可因如下原因而消灭:⑴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全部之清偿;⑵债务人房地产抵押权人亦存在债权并符合抵销条件时,其债权相互抵销;⑶房地产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因继承、合并等而发生混同,房地产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成为一人;⑷房地产抵押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三)因房地产抵押权实现而消灭

如前所述,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是房地产抵押权担保功能实现的最后环节。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房地产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消灭,房地产抵押权自然消灭。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通过小编的分析,当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抵押物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盾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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