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借贷法律关系当中,债务人往往会提供抵押物来进行担保,很多时候还会同时提供担保人。那么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义务后,当既有抵押物又有连带责任担保人时,该如何执行担保呢?律盾的小编接下来为您解答这一相关问题。
一、有抵押权又有连带担保如何处理(《物权法》有效期限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当出现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时,需要先看当事人之间有没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抵押物属于债务人自己,那么先实现抵押权;如果抵押物属于第三人,那么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实现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哪些财产可以办理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以上就是律盾小编对该问题的回答。如果发生了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义务的情况,应当先按照当事人约定的顺序实现担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抵押物属于债务人的,先实现物的担保;抵押物属于第三人的,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需要更多相关信息的读者,欢迎在律盾上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