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设定抵押是否有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9-14
对房屋进行拆迁时,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给予被拆迁人安置房。而有些拆迁安置房是没有房产证的,那么拆迁安置房屋设定抵押有没有法律效力?下面由律盾小编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拆迁安置房屋设定抵押是否有效(《担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拆迁安置房屋设定抵押有没有效力,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抵押担保时效是多久

担保期限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担保人在债务期满后的两年内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向借款人催收,既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也引起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产生并中断,担保责任期间将延长两年如同诉讼时效一样。

而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即连带担保期间产生诉讼时效且中断,必须由债权人向担保人直接追索,否则,担保责任期间届满,担保人责任免除,不再会产生诉讼时效,也就不会获得3年的时效保护期间。

对于六个月的规定,是指没有约定担保责任期间的,给予债权人在主债务期满后六个月内及张担保责任的权利期间,这个期间是不变期间,如未主张,则担保人同样免责;如果债权人主张的,担保期间终止,重新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上就是小编为该问题整理的内容,拆迁安置房屋设定抵押有没有效力,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盾进行咨询,律盾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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