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规定,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死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做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在普通债权和抵押权同时存在时,抵押权能优先于普通债权吗?下面由律盾小编进行解答,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抵押权能优先普通债权吗(《物权法》有效期限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优先性,抵押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将抵押物予以变价并就价款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的实现顺位
不动产抵押权的顺位:(1)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2)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动产抵押权的顺位:(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2)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3)均没有登记的,顺位相同(均为最后顺位),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的顺位变更:(1)达成变更顺位协议;(2)不动产顺位变更需要登记生效,动产登记为对抗要件。(3)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权顺位的相对抛弃:对其他抵押权人:抛弃者和被抛弃者顺位不变;抛弃者和被抛弃者之间:同一顺位,按比例清偿。
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抛弃:后顺位的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升进,抛弃者为最后顺位。
抵押权的顺位让与:(1)对外:各抵押权人顺位不变;(2)对内:先满足被让与人,后满足让与人。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年1.1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于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物权法以及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具有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抵押权内部的实现顺位上依据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有不同的规定,需要在个案中予以明确。若有法律问题,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