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2020-03-31

    根据2000年9月5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的,2000年10月11日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具体包括下列争议:
  •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2020-03-31

    第六十五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六十六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第六十七条涉外仲裁
  • 律师代理涉外纠纷仲裁案的技巧(以中外合资仲裁为例) 2020-03-31

    一、受理案件要慎重仲裁案件的受理,一般要做三项工作:一是会见当事人,二是审查证据材料,三是签订代理合同。在这个阶段,律师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会见当事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听、问,了解涉外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和当事人的要求,以确定该案的案由、性质。2、审查案件材料时,要认真细致地审查合同、附件及相关材料,
  • 涉外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2020-03-31

    (一)我国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我国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以及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
  • 涉外仲裁审理原则 2020-03-31

    仲裁案件的审理,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国际惯例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一律平等,都有充分的机会陈述各自的观点和主张。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也可以指定专家或鉴定人就专门问题提出报告或作出鉴定。证据由仲裁庭审定。仲裁与调解相结
  • 世界各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分类 2020-03-31

    依据仲裁机构组织形式的不同,国际商事仲裁可以被划分为临时仲裁与常设仲裁两种。临时仲裁(adhocarbitration),又称特别仲裁,是指不需要常设机构的协助,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的仲裁。仲裁庭为特殊的任务而设立,处理完争议案件以后即自行解散。在临时仲裁中,整个仲裁程序的安排都由当事人保
  • 涉外仲裁的时效如何确定 2020-03-31

    我国《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可以适用于仲裁时效。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第136条第3项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具体到每个仲裁案
  • 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之立法分析 2020-03-1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0条、《仲裁法》第70条和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
  •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 2020-08-07

    争议的可仲裁性,即某一争议事项是否可交由仲裁解决。法院对某项国际民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时,首先考虑根据本国法律是否允许将该争议事项提交仲裁。律盾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概述 2020-03-1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裁决作出后,当事人阻却裁决效力的途径之一。撤销裁决程序的启动在实践中会产生裁决效力不确定的结果,会对承认与执行地国法院有关执行程序的进行产生影响。对于裁决的审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提供了两种不同层次的裁判权:第一层次为“首要裁判权”,据此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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