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新论——兼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 2020-03-11

    来源:作者:国际商事仲裁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性质和地位如何直接关系到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进行。本文拟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进行新的探讨,以期进一步廓清人们在这一重大理论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一、国际
  • 商事仲裁机构的性质 2020-03-11

    我国仲裁法没有对仲裁机构的性质作出直接的和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条的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构
  • 国际商事仲裁是不是一种商业性的专业服务? 2020-03-11

    仲裁是民间性的、独立的,那么仲裁是否也是商业性的?是否也是一种类似律师服务的专业服务?仲裁机构与争议当事人的关系是否也是服务提供者与顾客的关系?仲裁机构是否可以采取公司的体制和管理模式?这些问题的答案关系到讨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国民待遇问题的依据和基础。
  • 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 2020-03-11

    关于商事仲裁的性质国内外学者主要提出了以下四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契约说、司法权说、司法契约混合说和自治说。但作者认为**托夫对国际商事仲裁性质的分析在简练明晰上更胜一筹:“从理论上看,仲裁包括两方面的因素:合同因素与司法因素。合同因素明确的表现在各国普遍接受的各项原则中,如仲裁必须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
  • 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异议 2020-03-11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机构仲裁,各国的仲裁机构可谓形形色色,机构林立。所有这些仲裁机构,出于种种原因,有的只受理国际或涉外的案件,有的只受理非国际或涉外的国内案件,有的则受理全部的国内、国际案件;有的把自己的受案范围限制在某一专门领域如专事海事、油脂与咖啡等农产品或工程等方面争议的仲裁,另
  • 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的异议 2020-03-11

    国际商事仲裁只适宜于一定特性的争议,这是各国仲裁法及相关国际立法都认可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并不见得都可以由仲裁员行使实体管辖权,仲裁员或法院首先必须确定有关争议事项是否在仲裁范围之内,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这就是所谓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问题。概言之,可仲裁性问题实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异议 2020-03-11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它是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必要条件之一,被称作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一方面,仲裁协议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一旦发生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当事人不得单方就同一争议向法
  •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2020-03-11

    尽管1994年会有一个以UNCITRAL示范法为基础的新的法律草案,目前中国还没有专门处理国际仲裁的专门法律。国际仲裁由1991年颁布的中国民事诉讼法(CPL)调整。民事诉讼法有5个条款规定国际仲裁。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实施细则)也规定了涉外仲裁,这些法律允许当事人在通过友好协
  • 香港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2020-03-11

    在香港仲裁由仲裁条例规范(第341章)。该条例设立了调整本港及国际仲裁协议的两种分离的制度,即本港仲裁协议由条例规范,而国际仲裁协议则由UNCITRAL示范法第I至VII章规范。该仲裁条例包括以下六部分: 1923年仲裁条款议定书; 1927年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公约; 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 不能仅凭涉外仲裁条款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而认定无效——厦门中院 2020-03-11

    本案要旨 我国承认国际性的临时仲裁。在涉外仲裁合同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文字表达清楚,不会让人产生任何歧义,无需当事人补充约定就能推导出对双方之间的仲裁案有管辖权的惟一仲裁机构的情况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通行的国际仲裁理论,法院不能仅凭讼争仲裁条款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而认定该条款无效。 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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