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 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 2020-03-1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
  •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2020-03-11

    由于一国法院的判决只在其境内有效,因而,如果对其境外的人或财产产生效力,需取得他国的承认,若要执行则需得到他国的执行许可。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指一国法院依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外国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使它在本国境内发生效力并得到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包括承认和执行两方面内容,承认和执行既
  • 我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司法协助的规定 2020-03-11

    国内立法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章专门规定了司法协助问题,也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在国际立法方面,我国加入了《关于向外国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海牙公约)。根据上述法律、公约的规定,我国在执行司法协助时,遵循以下途径:
  •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之司法协助 2020-03-11

    根据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向国外送达诉讼文书或调查取证,常采取以下方式: 1、外交途径。由一国法院将载明委托事项的委托书,递交本国外交部,由外交部交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再由他转交该国的管辖法院。这种送达手续繁杂、耗时多,因此往往在比较重大的案件中或不能采用其他途径时,才采取这种途径。在两
  • 国际商事仲裁撤销后,还可以继续执行的原因 2020-03-11

    这种情况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并不鲜见,所以值得研究并注意防范。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当真找上门来要求强制执行时,你从另一方法院申请得到的“撤销裁决”之裁定是完全帮不上忙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最简单的答案是作出撤销决定的法院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法院是两个不同国家的法院。他们之间互不隶属,各
  •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或不予执行问题 2020-03-11

    如果说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或执行裁决是胜诉方的“专利”,那么,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就是败诉方的“专利”。除此之外,如果执行地法院认定执行裁决有悖于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不用败诉方申请,他们也会主动地裁定该裁决不予执行。如此败诉方等于免费“搭乘了一回法院的专列。” 先看看中国法律关于撤销或不予执行
  •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问题 2020-03-11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与国内商事仲裁的程序大致相同,都要应双方当事人请求,须有仲裁协议,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法律,仲裁规则,依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授权,也可以依非法律的,公正友好原则作出友好裁决。 如果说和解是双赢的话,那么裁决就只有一个赢家。同时,赢输的程度也要用金额
  • 被撤销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理论分析 2020-03-11

    传统的观点认为,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受仲裁地法的制约,如果被仲裁地法院撤销,那么它就无效了,不存在了,不仅在仲裁地国如此,在其他国家也概莫能言;简言之,仲裁裁决被其本国撤销后,在他国不能执行,本国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或判决具有域外效力。 传统的对待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做法,是建立在一种属地原则基础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自身的独立性 2020-03-11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具有自身的独立性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始源 2020-03-11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确定的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以下简称仲裁协议)。我国学界一般认为,书面的仲裁协议主要有三种类型,即仲裁条款(ArbitrationClause)、仲裁协议书(SubmissiontoArbitrationAgreements)和其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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