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新发展 2020-03-11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各国一般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纽约公约》专门就仲裁协议书面形式作出规定:“书面协定者,为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其条文所称“函电”当时仅仅包括了信件、电报和电传。《示范法》第7条第2款在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方面较之《纽约公约》有新的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立法存在问题 2020-03-11

    尽管国际仲裁立法在仲裁协议方面得到一定程度的协调与统一,但在一些各国比较敏感的问题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1、有效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要件 由于各国对此内容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异,造成了这样的状况:一国法律规定某一特定的事项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为此订立的仲裁协议就会依据该国的法律为无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普遍承认 2020-03-11

    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受各国法律的保护,除法院认为该协议无效、失效、或不能执行外,法院应强制执行当事人间业已订立的仲裁协议。《纽约公约》确立的倾向于执行仲裁协议的观念,算得上是仲裁协议方面的最大发展。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示范法》第8条在《纽约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即使就仲裁
  • 仲裁庭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 2020-03-11

    (一)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在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目前这一原则也被广泛地适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冲突问题。例如,依照瑞典法,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某一特定法律。1958年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2020-03-11

    根据普遍承认的国际私法规则,对于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般采取当事人属人法和行为地法相结合的原则,以属人法为主,以行为地法为辅,即当事人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但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时,视为有行为能力。这一原则在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时也是适用的。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甲)项规定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形式有效性的法律适用 2020-03-11

    检索各国法律文件和判例,几无国家承认默式仲裁协议。绝大多数国家要求仲裁协议还必须是书面形式,只有瑞典、日本等少数国家认可口头协议的效力。目前,各国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要求都在向书面形式发展。英国1996年《仲裁法》就反映了这一趋势,切颇具特色。该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某些特殊的口头形式也被
  • 审查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 2020-08-07

    仲裁协议的内容涉及仲裁程序的各个方面,包括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选择、仲裁规则、解决争议的准据法、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当然各国及有关国际条约对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应该包括的内容规定不一。律盾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 2020-03-11

    对仲裁协议内容的审查是仲裁协议司法审查的一部分,不涉及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性以及形式合法性等方面的考虑。综合《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2001年第1卷)《涉外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一文的观点以及现行《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51条建议的总结,以及国内的实践经验,可以按以下的原则和顺
  • 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 2020-03-11

    国际间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
  • 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与否的管辖权 2020-03-11

    《仲裁法》第20条规定了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权,“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决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据该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当都可以作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但在确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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